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殿福与张艳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福,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李殿福,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李殿福与被执行人张艳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3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