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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丁太昌与黄伟、黄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太昌,黄伟,黄红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221号原告:丁太昌,男,汉族,1949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黄伟,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黄红华,女,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丁太昌诉被告黄伟、黄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太昌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太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