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邓某1、邓某2等与邓某4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30号原告:邓某1,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邓某2,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邓某1、邓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晓兰,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3(又名邓瑞槐),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海南省三亚市安游居委会安游52号五区65幢。被告:邓某4,女,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邓某5,女,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邓某1、邓某2诉被告邓某4、邓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职权通知邓某3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邓某1、邓某2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某1、邓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邓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邓某1、邓某2负担。审 判 长 黄肖丽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庆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