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王某一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王某一,张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王某一,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经西凤城六路北侧某某华庭2幢1单元12901室。法定代表人侯虎林,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王某与赵某某、王某一、张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文景路与凤城六路十字向西200米预售证号为2014092的”某某华庭”的四十八套房屋。现本院对查封的房屋进行依法处置。因处置上述房屋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