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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烈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宇包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烈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宇包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277号申请人:深圳市鸿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环城南路**号**栋301、401。组织机构代码为77270814-8。法定代表人:钟逸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仕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东莞市兴宇包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村盈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507686X6。法定代表人:曹井升。申请人深圳市鸿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兴宇包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鸿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兴宇包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48,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鸿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兴宇包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凤英叶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