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连江县琯头镇姚飞食杂店与连江县琯头镇珍味干货店、连��县琯头镇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江县琯头镇姚飞食杂店,连江县琯头镇珍味干货店,连江县琯头镇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326号原告:连江县琯头镇姚飞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路第三农贸市场18店。经营者:蒙姚飞,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连江县琯头镇珍味干货店,住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路34号第三农贸市场16店面。经营者:叶荣恩,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陈捷、韩若冰,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连江县琯头镇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816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赵汝龙,系该中心主任。原告连江县琯头镇姚飞食杂店与被告连江县琯头镇珍味干货店、连江县琯头镇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连江县琯头镇姚飞食杂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江县琯头镇姚飞食杂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江县琯头镇姚飞食杂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连江县琯头镇姚飞食杂店负担。审 判 长 陈崇忠人民陪审员 陈长开人民陪审员 詹方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