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国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高国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359号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锦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萍,女,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被告:高国太,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国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000元、物业费500元、供暖空调300元、电费300元、违约金400元,合计2500元。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9.46元,由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0元,退还原告2039.46元。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