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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万金、梁万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万金,梁万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438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万金。被执行人:梁万旭。本院受理的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梁万金、梁万旭盗窃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刑初10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移送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梁万金应缴罚金5000元、梁万旭应缴罚金5000元,两被执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5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代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