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大庆朗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朗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满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朗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齐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朗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朗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