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西业与被上诉人曹小创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西业,曹小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西业,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小创,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曹西业因与被上诉人曹小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西业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西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西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曹西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