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荣波与被执行人张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波,张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赵荣波,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皓亮,男,汉族,1998年10月26日出生。赵荣波与张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皓亮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赵荣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皓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赵荣波尚未实现的债权(赔偿款13153.65元,案件受理费629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