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瑶,郭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字第1804号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龙山东路30。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孟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朱瑶,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被申请人:郭庆龙,男,1971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瑶、郭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朱瑶、郭庆龙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朱瑶、郭庆龙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提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