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西领先大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3764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原告山西领先大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至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106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原告(反诉被告)山西领先大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领先大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告牌位租赁费人民币33333元”,补正为”原告(反诉被告)山西领先大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牌位租赁费人民币33333元”。审 判 长  王玉文人民陪审员  田 莉人民陪审员  李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