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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鹏与龙口市世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龙口市世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453号原告:孙鹏,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世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振兴路。法定代表人:于立娥,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孙鹏诉被告龙口市世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鹏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世森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