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七茂与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七茂,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736号原告:孙七茂,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军,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法定代表人:徐鹏飞,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男,1976年10月5日生,副镇长,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七茂与被告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孙七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七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七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七茂负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