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济南高新开发区某研究所与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高新开发区某研究所,郭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709号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某研究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蓝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林,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现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某研究所与被告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某研究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某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某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某研究所负担。审 判 长 程雪灿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