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柴金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金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08号罪犯柴金太,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文盲。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的(2010)万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金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已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4日本院以(2014)饶中刑执字第127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罪犯表扬奖励的审批材料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6次、单项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2次、省监狱积极分子1次,且假释后有监管条件。本院认为,罪犯柴金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金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