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与康喜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康喜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14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迎宾路西金鼎佳苑住宅区B5号楼804号商铺。负责人吴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婷婷,系公司职工。被告康喜乐,男,汉族,年龄不详,个体。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康喜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宝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