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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礼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礼强,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籍贯: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4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礼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礼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礼强伙同“阿鹰”(另案处理)至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梁厝村梁厝某院内,盗走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追凡牌蓝色小龟王电动车。案后,被告人刘礼强和“阿鹰”一起将所盗电动车骑到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路水口水电大厦旁的路边,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3元。现该电动车已返还给被害人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礼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在案的赃车、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格证、发票、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害人梁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7]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礼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2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礼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礼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礼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燕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