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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艳军与王宝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军,王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20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杨艳军,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东万口乡东梁村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王宝光,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杨艳军申请执行王宝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宝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杨艳军借款三十万元;二、被告王宝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艳军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利息十三万八千元;三、驳回原告杨艳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杨艳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 2017年2月9日查封王宝光名下的×××号、×××号车辆的车档信息,查封期限为两年;同日,轮候查封王宝光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润园11-18-1804号房产登记信息,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7年4月20日,委托河北省抚宁县法院协助轮候查封王宝光名下的位于抚宁县南戴河金海岸度假村D-711、D-1110号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27日决定对王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目前,被执行人王宝光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轮候查封的两套房产及车辆均应等待首封法院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处置该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郭翠翠 代 理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雨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