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志丹县永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永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46号原告:志丹县永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志丹县。法定代表人:韩文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军,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住所志丹县。负责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攀,系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丹县永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