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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1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先春、南京墙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先春,南京墙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先春,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南京墙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天后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8381406W。法定代表人:张柏来,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执13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故对冻结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墙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8441.8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