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茂辉与文春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394号原告:胡茂辉,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州,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文春源,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胡茂辉与被告文春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还清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辉撤回对被告文春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胡茂辉负担。审 判 员 李秋平人民陪审员 汪诗生人民陪审员 汪春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汉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