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库安西·玛那尼与特克斯县人民政府、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安西·玛那尼,特克斯县人民政府,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人民政府,阿哈提·阿斯克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0行初18号原告库安西·玛那尼,男,哈萨克族,1960年1月2日出生,住特克斯县。被告特克斯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特克斯县。法定代表人江尔森·努拉西,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肖智,该政府法制办主任。被告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特克斯县。法定代表人波拉提江·夏依木拉提,该镇镇长。出庭负责人奴尔江·阿迪力别克,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赛依沙尔·杰克山拜,草原站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闫锋,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哈提·阿斯克别克,男,哈萨克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特克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安西·玛那尼诉被告特克斯县人民政府、被告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阿哈提·阿斯克别克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库安西·玛那尼以被告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人民政府已承诺重新作出确权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库安西·玛那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安西·玛那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库安西·玛那尼负担。审 判 长 张学珍代理审判员 田金华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