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其林与商河县彧玥服装加工厂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林,商河县彧玥服装加工厂,牛立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627号原告:陈其林,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省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新阁,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商河县彧玥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商河县。经营者:牛建立,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牛立举,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商河县。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增金,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其林与被告商河县彧玥服装加工厂、牛立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陈其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其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其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