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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洪通贤诉被申请人韩宝荣、韩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通贤,韩宝荣,韩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516号申请人:洪通贤,男,汉族,1971年7月5日生。被申请人:韩宝荣,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被申请人:韩丽芳,女,汉族,1974年4月3日生。申请人洪通贤诉被申请人韩宝荣、韩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洪通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宝荣、韩丽芳名下价值33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洪通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通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韩宝荣、韩丽芳名下价值33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