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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1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BENJAMINKOHINGKIAT(许荣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王茜。上诉人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被上诉人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1月7日的工资13287.36元。事实理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上诉人已经收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劳动,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王茜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关系之日2016年9月14日截至到2016年11月7日每月8500元的工资共为15452元。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王茜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茜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担任经理职务。入职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500元,期限2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岗位为天津分公司经理。2016年9月14日,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王茜存在以下行为为由向王茜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不履行天津分公司办公室经理的职责,没有有效的管理好公司的内部,包括人事方面;2、窃取公司重要资料,包括装箱单、发票、原产地证;3、损坏公司的财务,包括擅自篡改公司电脑密码、破坏公司网络等。2016年9月14日后王茜未到被告单位工作。2016年9月18日王茜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要求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今的工资。2016年10月26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结果:1、王茜与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王茜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另查,至本案庭审之日,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为王茜办理退工退档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鉴于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茜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三种行为,故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王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法与王茜解除劳动合同,是导致王茜自2016年9月14日之后无法为被告提供劳动的原因,故王茜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8500元工资的标准支付2016年9月14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11月7日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王茜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原告王茜支付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1月7日的工资13287.36元;三、驳回被告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王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一审认定王茜每月8500元工资的标准支付2016年9月14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11月7日的工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艾迪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全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