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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满林诉被告刘西太、秋有翠、杜菊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林,刘西太,秋有翠,杜菊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7民初403号原告:刘满林,男,出生1957年10月29日,汉族,陕西陇县人,农民.被告:刘西太,男,生于1953年1月5日,汉族,陕西陇县人,农民。被告:秋有翠,女,生于1956年3月16日,汉族,陕西陇县人,农民。被告:杜菊花,女,生于1975年3月14日,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农民。原告刘满林诉被告刘西太、秋有翠、杜菊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亚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满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西太、秋有翠、杜菊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满林诉称:2016年8月27日,被告在打自家核桃时,严重踩塌了原告地里的黄豆苗,原告上前劝说,被告不听劝解,将原告推到殴打,被告刘西太用脚踢打原告头、胸腹和四肢,另两被告压住原告厮打并将原告裤子撕坏。第二日被告杜菊花在原告家门前谩骂,后三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在陇县中医医院住院三天,因无钱预交费用出院。现原告状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283元。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在陇县中医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陇县中医医院住院门诊费票据;复印费票据;后沟村委会证明一份。据此证实其起诉的事实。被告刘西太、秋有翠、杜菊花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原告因打核桃与被告发生争执并报警,村调委会处理了双方纠纷。2016年8月28日,原告因之前纠纷,在进村水泥路与回家的刘西太夫妻及杜菊花发生打斗,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致使刘满林受伤,原告刘满林在陇县中医医院住院三天,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病症。现原告状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628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原告在陇县中医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院诊断证明书;陇县中医医院住院1963.67元的收费票据;复印费票据;东风派出所调取的证人李水霞、刘军利、张彩娥的询问笔录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客观证实了案件的关联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其他住院收费票据由于没有住院结算单,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后沟村委会的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因之前琐事与原告打架,在撕扯中致伤原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故对原告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原告在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纠纷,对该案件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义务。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请求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1937.67元予以认定;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收入证明的有力证据,原告请求的误工费过高,原告住院3天,诊断证明书上建议原告注意休息2周,误工期限应以17天计算为宜,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刘满林误工费每天按照60元考虑为宜,共1020元;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护工工资酌定为60元每天较妥,护理期限为3天,即护理费为180元;对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在本县治疗的实际情况,每天标准应为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元;对其请求的交通费结合原告治疗实际情况考虑50元较妥;原告请求的复印费16.5元予以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刘西太、秋有翠、杜菊花赔偿刘满林医疗费1937.67元,护理费180元,误工费1020元,交通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复印费16.5元,共计人民币3294.17元的70%,即人民币2305.92元,其余30%,即人民币988.25元由刘满林自负。上述有执行内容的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西太、秋有翠、杜菊花负担35元,刘满林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阳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