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334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滨信用社,何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滨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70号。负责人:韩冬雪,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何立新,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何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99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法院对账户予以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台、房产一处,因找不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2017年5月中旬还3万余款,剩余欠款年底还清,本院已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