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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郑明全、吴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全,吴巧,吴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徐雪仙,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李树秋,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徐雪仙与李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树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6万元,未履行标的1.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