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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温县君恒缘副食品商行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君恒缘副食品商行,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495号原告:温县君恒缘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温县人民大街北段路东。经营者:刘某,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君恒缘副食品商行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君恒缘副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君恒缘副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