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范文业与卢少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业,卢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范文业,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卢少波,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范文业与卢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少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