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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072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于福发诉刘贵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发,刘贵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0723民初1342号原告:于福发,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鳞字乡宾字村养字屯,身份证号码2223281956********。被告:刘贵春,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鳞字乡宾字村养字屯,身份证号码2223281961********。原告于福发与被告刘贵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于福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福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福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于福发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