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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兴兰与涂天署、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天署,陈兴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天署,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兰,女,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涂天署因与被上诉人陈兴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上诉人涂天署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涂天署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涂天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