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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287号原告:魏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未到庭)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20000元,承担违约金2000元,合计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9月11日借原告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现起诉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该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1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魏某借款20000元,在其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魏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于2016年11月11日一次性还清,现将自己名下吉利英伦小车车牌号:×××作为质押,如若还不清借款车辆归魏某所有,本人自愿配合过户现住址:利民小区26栋4号借款人:李某2016年9月11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原告遂起诉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某向原告魏某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期限。被告理应按时偿还,其拒不偿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有其当庭陈述及被告在其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上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当庭主动放弃追偿违约金2000元的主张,系其对法律所赋予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交足以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魏某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