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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任维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维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维绪(曾用名任老三),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盗窃,于2009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维绪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维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任维绪去至重庆市某小区罗某家,趁罗某不备之机,盗走钥匙1把。随后,被告人任维绪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黄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用所盗钥匙开锁入室的作案手段,盗走存折1个。接着,被告人任维绪去至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合川支行东津沱分理处,试出存折密码后,取走存折内的现金11546元。另查明,被告人任维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维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罗某、陆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客户对帐单、交易凭证、申请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维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维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维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维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其予以退赔。据此,根据被告人任维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维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任维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维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115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卫志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