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20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季某1、季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季某1,季某2,季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803-2号原告方某,女,193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钱超,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1,女,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季某2,女,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第三人季某3,男,193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沈财勇,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婷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季某1、季某2、第三人季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光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