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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哈里木与查木哈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里木,查木哈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哈里木,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查木哈嘎,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里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查木哈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木哈嘎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赔偿费22359.72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陈民初字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