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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118江阴市天华艺术学校与奚兴忠、蒋静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天华艺术学校,奚兴忠,蒋静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118号之二原告:江阴市天华艺术学校,住所地江阴市君山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史影,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奇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虎,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奚兴忠,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蒋静芬,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受奚兴忠、蒋静芬共同授权委托),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茹文(受奚兴忠、蒋静芬共同授权委托),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市天华艺术学校诉被告奚兴忠、蒋静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天华艺术学校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市天华艺术学校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天华艺术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90元(江阴市天华艺术学校已预交),由江阴市天华艺术学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