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渊罚金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880号被执行人李渊。根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刑终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渊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渊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刑终8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渊的罚金刑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 行 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