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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渊罚金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880号被执行人李渊。根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刑终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渊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渊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刑终8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渊的罚金刑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 行 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