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魏振云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魏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2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南路83号。负责人:谢伟宏,职务行长。被告:魏振云,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被告魏振云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阴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