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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超与刘超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刘超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178号原告张超,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刘超美,男,汉族,1959年3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刘超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刘超美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被告刘超美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超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