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晓聪与张毅、陈锋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聪,张毅,陈锋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814号之一原告:郑晓聪,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平、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毅,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在闽西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颖禄,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锋优,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郑晓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毅、陈锋优归还郑晓聪所有的闽D×××××起亚牌小型轿车,并支付该车辆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的车辆使用费18000元(2000元/月×29个月-应支付首付款40000元);张毅、陈锋优返还郑晓聪定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张毅自称能为郑晓聪代办指定车辆购车事宜,并承诺为郑晓聪先行垫付首付款,待车辆办理行驶证后由郑晓聪支付购车款项。2014年5月14日,郑晓聪按照张毅要求支付张毅购车定金5000元,并约定待车辆购买后用于抵扣购车首付款。2014年5月26日,张毅、陈锋优为郑晓聪购买起亚牌小车一辆,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郑晓聪,车牌号为闽D×××××,并以郑晓聪的名义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后张毅、陈锋优未将车牌号为闽D×××××的起亚牌小车交付郑晓聪。郑晓聪不仅未能使用车辆,还需按时偿还车辆银行按揭贷款。郑晓聪多次要求张毅、陈锋优交付车辆未果。张毅辩称,涉案车辆并不在张毅处,张毅也未直接参与车辆购买和贷款事宜。郑晓聪支付定金5000元已交付给陈锋优,陈锋优已支付给汽车销售4S店。郑晓聪仅支付首付款5000元,张毅未介绍郑晓聪贷款,车辆按揭贷款由郑晓聪和陈锋优一起去办理。张毅也未参与提车、车辆交接等事宜。张毅未代郑晓聪办理购车事宜,无需归还车辆和定金,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请求法院驳回郑晓聪的诉讼请求。陈锋优辩称,陈锋优受张毅委托为郑晓聪办理购车事宜,有收取张毅代郑晓聪支付的定金5000元,款项已支付给汽车销售4S店。后张毅转账或现金支付陈锋优10000元,郑晓聪从恒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又支付陈锋优30000元,陈锋优将这二笔款项共计40000元作为购车的首付款已支付汽车销售4S店。余款用涉案车辆作为抵押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由郑晓聪偿还。当初由陈锋优到汽车销售4S店把车辆提出并停放在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2285号由陈锋优参与经营的车行并进行车辆装潢,车辆装潢好后陈锋优通知郑晓聪和张毅提车,提车当天郑晓聪未到场,张毅到场,陈锋优随即打电话给郑晓聪确认能否把车辆交付给张毅,在取得郑晓聪同意后,陈锋优才把车辆交付张毅。陈锋优的弟弟陈才煨全程参与整个交车过程。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保险单等证件票据已随车一起交付张毅。郑晓聪支付的定金5000元已支付汽车销售4S店抵作购车首付款,郑晓聪支付汽车销售4S店的首付款包含定金5000元。车辆于2014年5、6月份交付给张毅后,陈锋优以为张毅已将车辆交付郑晓聪使用。直至2016年郑晓聪才打电话给陈锋优追问车辆在哪里,陈锋优答复郑晓聪当时有电话联系并取得郑晓聪同意已将车辆交付给张毅。车辆首付款贷款、车辆抵押贷款、购车发票、保险单、车辆行驶证都以郑晓聪名义办理,郑晓聪参与整个购车过程,并出具身份证明和签字。陈锋优无需归还车辆和定金,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请求法院驳回郑晓聪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张毅、陈锋优为郑晓聪购买车辆,车辆首付款贷款、车辆抵押贷款、购车发票、保险单、车辆行驶证都以郑晓聪名义办理,购买车辆首付款由郑晓聪支付,车辆银行按揭贷款也由郑晓聪办理并由郑晓聪负责偿还。涉案车辆从汽车销售4S店提出后,郑晓聪多次要求张毅、陈锋优交付车辆未果。且张毅主张未代郑晓聪办理购车事宜,无需归还车辆和定金,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陈锋优也主张郑晓聪自行参与整个购车过程,并出具身份证明和签字,并称当时有电话联系并取得郑晓聪同意已将车辆交付给张毅,陈锋优无需归还车辆和定金,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涉案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交付给郑晓聪。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晓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海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柳 芬人民陪审员 邓 彩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丽清(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