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燕瑞与林炜、翁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瑞,林炜,翁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238号原告:林燕瑞,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炜,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翁玉娥,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原告林燕瑞与被告林炜、翁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林燕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燕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林燕瑞负担。审判员 盛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冰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