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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大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215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大封,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7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大封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经被告人王大封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大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王大封联系被害人伊某谎称让其代还信用卡然后再把钱刷出来,并将其光大银行的信用卡主卡给伊某,待伊某替其还上25937元后,王大封随用该信用卡副卡将该25937元取走,并将该信用卡主卡予以挂失。被告人王大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王大封联系被害人伊某谎称让其代还信用卡然后再把钱刷出来,并将其光大银行的信用卡主卡给伊某,待伊某替其还上25937元后,王大封随用该信用卡副卡将该25937元取走,并将该信用卡主卡予以挂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大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伊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和被告人提供的信用卡,证人朱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王大封作案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及照片,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被告人王大封办理信用卡的相关材料及交易明细,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卫滨刑初字[2009]174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大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大封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大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内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二、责令被告人王大封退赔被害人伊永梅人民币259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中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