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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严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学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严,张学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686号申请执行人庄严,女,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17号3-1。被执行人张学槟,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安街五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学槟的回迁安置房(现登记在吉林鑫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圣一富苑6-西1门一、二、三层)及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四马路交汇处永春二期(天伦•中央区)2幢1505号两套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学槟的回迁安置房(现登记在吉林鑫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圣一富苑6-西1门一、二、三层)及张学槟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四马路交汇处永春二期(天伦•中央区)2幢1505号两套房屋的查封。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