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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奇峰与张胜利、牛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奇峰,张胜利,牛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355号原告:郑奇峰,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胜利,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牛建伟,又名牛伟,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奇峰诉被告张胜利、牛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奇峰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琬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