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通英与张林海、李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英,张林海,李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271号原告杨通英,女,1956年8月26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委托代理人张先军,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海,男,1970年9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李丽莉,女,1989年1月19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原告杨通英诉被告张林海、李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通英撤回起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通英负担。审 判 长 沈 有 兰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姚 能 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绍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