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通英与张林海、李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英,张林海,李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271号原告杨通英,女,1956年8月26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委托代理人张先军,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海,男,1970年9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李丽莉,女,1989年1月19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原告杨通英诉被告张林海、李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通英撤回起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通英负担。审 判 长 沈  有  兰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姚  能  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绍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