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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月新花园(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南京香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月新花园(公寓)业主委员会,南京香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821号原告:南京市月新花园(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7号。负责人:韦广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香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51号-3号。法定代表人:林友光。原告南京市月新花园(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南京香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市月新花园(公寓)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自月新花园8幢101室内迁出。事实和理由:原告所在月新花园小区自交付以来一直由开发公司向南京市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15年12月原告和原物业公司解除了合同,在办理移交时发现被告占用小区8幢101室物业服务用房进行经营,经过多次协商,被告未能从8幢101室迁出。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次起诉取得了月新花园(公寓)业主大会的授权,故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原告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市月新花园(公寓)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南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玥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