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鞋贞、赵桂红等与赵桂华、赵长根共有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鞋贞,赵桂红,赵丽华,陶玉蓉,赵俊杰,赵桂华,赵长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鞋贞,女,193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桂红,女,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丽华,女,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玉蓉,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俊杰,男,1990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桂华,女,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解生(赵桂华之夫),户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长根,男,1956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萍(赵长根之妻),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李鞋贞、赵桂红、赵丽华、陶玉蓉、赵俊杰因与被上诉人赵桂华、赵长根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8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鞋贞、赵桂红、赵丽华、陶玉蓉、赵俊杰申请再审称,请求本院改判一、二审法院判决,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赵桂华不是动迁安置对象,而法院的判决与房屋征收补偿分配协议不一致,不当。被申请人赵桂华、赵长根辩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李鞋贞、赵桂红、赵丽华、陶玉蓉、赵俊杰的再审申请。赵桂华没有享受动迁和福利分房,依法可以享受动迁利益,而赵长根只是因为原住房过小,无法实际居住,故此不构成其实际居住不足一年的条件。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市黄浦区旧仓街XXX号动迁,动迁部门对于安置对象进行安置;而本案当事人又达成相应的协议,对动迁利益分配作了约定。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当事人意向及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李鞋贞、赵桂红、赵丽华、陶玉蓉、赵俊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鞋贞、赵桂红、赵丽华、陶玉蓉、赵俊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鞋贞、赵桂红、赵丽华、陶玉蓉、赵俊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